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民团体、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大中型企业人事(职称)部门,中央驻疆单位人事(职称)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充分调动专业技术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室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新党办发〔2012〕28号)有关精神,现就我区有关职称政策明确如下。
一、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需要,专业技术岗位发生变化,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与现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不符,需评审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只需满足现所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任职资格评审条件,前后专业年限可连续计算,无需同级转评,可直接申报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专业技术人员取得本专业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可根据自己的能力、水平和岗位需要,申报其他系列(专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第二职称),其任职条件严格按照相应系列(专业)任职资格的要求执行。
三、博士后出站人员、博士、硕士学位获得者,可按以下办法评审或授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国家以考代评的专业除外):
(一)在自治区单位工作的:博士后出站人员,在本专业有一年以上工作经历,考核合格,可评审相应专业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在本专业有两年以上工作经历,考核合格,可评审相应专业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博士学位获得者,在本专业有一年以上工作经历,考核合格,可评审相应专业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硕士学位获得者,在本专业有一年以上工作经历,考核合格,可评审相应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在地州市及以下单位工作的博士后出站人员、博士、硕士学位获得者,在本专业有一年以上工作经历,且考核合格,可按程序向相关职称主管部门申请,分别授予相应专业正高、副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四、地州市及以下单位工作的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中专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大专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经考核合格的,可初次确定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国家以考代评的专业除外)。在乡镇及以下单位工作的本科毕业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经考核合格,可初定为相应的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国家以考代评的专业除外)。获得党校学历者,在乡镇或四类以下地区的县级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初次确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与全日制普通大、中院校毕业生同等对待。
五、凡未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取得国家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认可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或先参加工作后取得本科学历,前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年限累计满7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或取得国家有关部门认可的大专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7年以上或先参加工作后取得大专学历,前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年限累计满9年以上者,可按照各系列(专业)任职资格条件的要求,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六、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非干部身份的各类人员,可由本人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核,推荐评审或报考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七、自治区机关单位(包括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不得实行企事业单位的职称制度,不得开展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工作,也不得自行评定所谓本系统、本单位内部有效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公务员身份人员,不得评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国家或自治区规定可以参加评审或考试的专业除外)。
八、由机关调动到企事业单位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仍按原自治区人事厅职改办《关于机关工作人员调转到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新人专字〔1999〕38号)执行。
九、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专业技术人员,经用人单位聘用,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经本人申请、聘用单位推荐,可评审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取得任职资格后,其工资等待遇不与原单位离退休待遇挂钩。
十、取得国家相关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可按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聘用。
十一、取得国家各部委、各省(区、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在我区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经相关部门审核后,承认其任职资格。
十二、在我区工作一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包括外省区市驻疆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无论其组织关系或档案在何处,经单位同意或出具委托评审函,可按照自治区相应系列(专业)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条件,直接向相应系列(专业)职称评审委员会申报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十三、在部队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转业到地方工作后,需提供职称证书、评审通过文件、评审表等材料(参加全国统一考试的,需提供考试成绩通过单),经地州市或自治区职称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其任职资格后,换发自治区职称证书。
十四、符合免试职称外(汉)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的人员,须填写相应“免考审批表”。地州市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经所在单位初审,由各地州市职称主管部门审核后,参加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自治区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经所在单位初审,由各行业厅局审核,参加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十五、职称证书由各地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单位人事部门统一办理,由发文单位加盖印章。
十六、以往所发文件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